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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59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邱奕文即北大電器維修行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邱顯鈞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大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