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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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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725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盧榮昱       謝懷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前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 運費,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運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85元, 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聲請 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