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876號
原 告 富力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凱安
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
律師
被 告 助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貿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
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
按當事人不得為
適用小額程序而為
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
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6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先為一部請求新台幣10萬元,且
陳明就其餘額待款項籌集時為
訴之聲明之擴張(民事起訴狀
事實及理由貳、四
參照,卷第18頁)。顯已違背
前揭規定,
應逕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