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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876號 原   告 富力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凱安 訴訟代理人 應少凡律師 被   告 助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信貿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民事起訴狀所示(如附件)。 二、當事人不得為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 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先為一部請求新台幣10萬元,且 陳明就其餘額待款項籌集時為訴之聲明之擴張(民事起訴狀 事實及理由貳、四參照,卷第18頁)。顯已違背前揭規定, 應逕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