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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調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相 對 人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405 條第3 項準 用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係 設於臺南市○○區○○路○○巷○○弄○○號2 樓之2 ,此有經濟 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存卷可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依職權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