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佳陽
相 對 人 大發興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毓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405 條第3 項
準
用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係
設於臺南市○○區○○路○○巷○○弄○○號2 樓之2 ,此有經濟
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存卷
可參,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