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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調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林俊丞 相 對 人 樂意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敏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0號9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見限閱卷),足見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之所在地在新北市新店 區,本院管轄範圍。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 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有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