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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小調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213號

原     告  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陸生 


被      告  威凱資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經銷合約第十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