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建小字第4號
原 告 時尚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德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捷智能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
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7284 號),
嗣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8,318元,經核
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