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建小字第 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建小字第8號 原   告 品富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義 被   告 明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建小字第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下午1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昱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柒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王昱平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