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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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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建簡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誠益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任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家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