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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富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利 上原告與被告林明祥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捌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