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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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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建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2號 原   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庭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