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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建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原   告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洲 訴訟代理人 池劍明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炘燐精密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元      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補繳叁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兩造於108年2月27日簽訂之承攬契約影本、原告      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