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原 告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漢洲
訴訟代理人 池劍明
一、原告因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炘燐精密科技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元
元,應繳
裁判費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補繳叁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
兩造於108年2月27日簽訂之
承攬契約影本、原告
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