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原 告 萬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池劍明
法定代理人 陳漢洲
被 告 炘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相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間簽訂之「工程合約書」後因故終止,
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查
上開合約書第25條第3項約
定:「若仲裁無法解決,後續處理方式,甲方雙方同意以中
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
書影本1件在卷
可憑,兩造就因上開合約書所生訴訟,顯然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