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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建簡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28號 原   告 得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峰 被   告 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伍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委託原告施作其位於基隆市○○區○ ○段新建工程之「臨時水電工程」(下稱系爭臨時水電工程) ,原告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向被告提出工程報價單,共計新 臺幣(下同)159,350元,而原告依約完成所託任務,並於1 07年5月25日開立發票向被告請領工程款,然被告卻未依約 履行付款義務,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事實,業 據提出發票及工程報價單等件為證,被告則以聲明異議狀辯 稱:兩造間並無合約關係,原告是與訴外人嘉基開發建設有 限公司簽立合約,因工程上需求關係由原告負責施作工地臨 時水電工程,由被告負責向訴外人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請 款,因訴外人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對於原告施工方式尚有 疑慮,故本筆款項一直遲遲未核撥,經被告公司向會計師事 務所查核後發現,於107年收取原告公司107年5月25日CZ000 000000聯式發票,發票金額為159,350元,此應為被告公司 會計小姐誤收,故於109年11月開立營業人折讓單含稅金額 159,350元還給原告公司,並於109年11月20日以雙掛號寄出 云云置辯,是以本件兩造間有爭執,應予以審究者,在於: 兩造間有無承攬契約關係存在?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 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 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 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關係,然為被 告所否認,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 實先負舉證責任。經查:兩造承包位於基隆市○○區○○段 新建工程之經過為:原告與訴外人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簽 訂機電合約,臨時水電工程合約係包含在被告與訴外人嘉基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營造合約範圍,。因為剛開始蓋房子 時工地無水電,所以需申請臨時水電,被告現場主任與(訴 外人嘉基開發)建設公司代表要原告代為施作再向被告請款 ,且原告施作之臨時水電內容合格,且已交屋,被告復於 110年9月13日傳送簡訊予原告法定代理人,內容為:「等七 堵的款要到還你可能會等很久,如果等重北的話,這個月第 二次開庭應該會有結果,如果重北有部分款項下來我再分配 給您,就不要浪費司法資源,覺得呢?」一節,業經原告自 承在卷(參見本院11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有簡訊 內容附卷,被告於110年9月16日收受本院所寄送上開言詞辯 論筆錄繕本後,未於110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 ,復未再提出答辯否認原告所言,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末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 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 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第490條第1項及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主張系爭臨時水電工程業已完成且合格,揆諸前開說明, 是原告就已完成工作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