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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建簡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1號 原   告 太安冷凍保鮮櫃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連財 訴訟代理人 蕭迪元       蕭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