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1號
原 告 太安冷凍保鮮櫃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連財
訴訟代理人 蕭迪元
蕭詩穎
上列原告與
被告凱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返還工程款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