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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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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建簡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44號
原      告  運廣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希儒 

被      告  眾群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翰 

訴訟代理人  賴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11 年1 月2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工程之計價方式?材料規定及施工規範?㈡、被告同意原告追加工程之範圍及相關事證?
四、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