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建簡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89號 原   告 陳賽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8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