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92號
原 告 辰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保民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
複代理人 余采蓉(兼
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夏緯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
04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5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庭補
繳,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