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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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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達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丹 訴訟代理人 李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禮驅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票 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42,196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