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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繹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順水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 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