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廣順水力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對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吳孟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