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新創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139.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張嘉燦為
被告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件
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張嘉燦,應由張嘉燦以被告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
迄未為之,
爰依職權裁定命張嘉燦為被告綺華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