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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0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92號 原   告 旅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春 被   告 汪作良 訴訟代理人 林之嵐律師       文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房屋租賃契約第十一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