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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27號 原   告 羿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明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