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振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慶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薪豐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5,
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