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簡字第1181號
上 訴 人 李鎧揚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昱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