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秀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
經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4號),
嗣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