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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314號),嗣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5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