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74號
原 告 格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秀華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
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
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00元,
嗣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20
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
詎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
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
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
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