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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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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375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崴成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簡字第137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謝盛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崴成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9日邀同被告 黃國書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約 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9日起至114年5月29日止,借款利率 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55%機動計息, 其後按2.155%機動計息,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付息,自第 2年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到期或視 為到期,被告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原告 基準利率加年息3%(目前年率為5.22%),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料被告崴成有限公司自110年3 月29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催討尚積欠本金5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借款 餘額電腦表、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