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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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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391號 原   告 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虎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駿潔淨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