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簡字第1391號
上 訴 人 壹貳物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冠駿潔淨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