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431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板簡字第14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朱品蓁 被   告 香鑫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德元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板簡字第143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9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謝盛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香鑫國際有限公司邀被告張德元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3日簽訂「受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 ,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 3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利息計付方式按本行「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現為0.845%) 加年利率2.155%計息(合計為3%),另依上開契約第7條約定 ,另依上開借據第5條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 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貴 行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現為2.22%)加年息3%(合計為 5.22%)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再依第8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又被告張德元既為連帶保證人,理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 文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受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 書、催告函、電腦資料表、利率表、撥還款明細等件影本為 證,被告等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與及連帶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