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58號
原 告 台灣怡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詩雅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852元,應徵第
一審
裁判費4,8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