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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64號 原   告 林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駿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