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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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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15號 原   告 高偉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伯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