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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54號 原   告 信昌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雄 訴訟代理人 朱玉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江州間返還墊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32109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訴請求返還 墊款新臺幣(下同)144,299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0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