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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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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41號 原   告 韡達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奕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