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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 原   告 五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儀即有美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3,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