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659號
原 告 五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心怡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昭儀即有美企業社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3,4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