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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金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宥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穫B肆萬壹仟貳佰 ■穫B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00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