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金炫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月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宥燁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穫B肆萬壹仟貳佰
■穫B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00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