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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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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8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1808號 原   告 巨茂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介 被   告 宏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丞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日前陸續向原告訂購貨品,共積欠 原告貨款總計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8,178元。原告曾派 員向被告催討至今皆未獲回應,被告也未與原告有任何處理 與說明。為此爰依兩造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98,1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108年10月貨款之退票證明影本 、108年11月貨款支票之退票證明、108年12月請款明細表3 張、採購工作傳票18張貨款發票、109年1月請款明細表3 張、採購工作傳票15張暨貨款發票、109年2月請款明細表1 張、採購工作傳票2張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9 8,1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