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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810號
上  訴  人  洪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逾期不繳納上訴費,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若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442條第2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3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聲明,並未記載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