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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1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942號 原   告 亞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瑞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聯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9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