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
原 告 長宏寢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敏珠
上原告與
被告逸美家居寢飾即林建來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
萬陸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