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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2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原   告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訴訟代理人 周啟文 上原告與被告友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穫B捌 萬■疇a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