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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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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2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90號 原   告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訴訟代理人 周啟文 被   告 友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有慶 訴訟代理人 林聖超       莊邑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10年11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8日寄存在原告訴訟代理人住所 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訴訟代理人亦於 110年11月1日領取上開裁定,並有警察機關提供之登記簿影 本1份為證。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