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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196號
原      告  宏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蘇月娥
訴訟代理人  周俊佑 
被      告  陳開仁(即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雪 
訴訟代理人  卓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開仁為被告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義雄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死亡,陳開仁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家事公告查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97號、111年度司繼字第70號家事聲請事件卷宗可稽,依上說明,應由陳開仁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命陳開仁為被告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