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簡字第2196號
原 告 宏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卓承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開仁為
被告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義雄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死亡,陳開仁為其
繼承人,且未聲明
拋棄繼承,有家事公告查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
司繼字第2097號、111年度司繼字第70號家事
聲請事件卷宗
可稽,依上說明,應由陳開仁聲明承受訴訟,然
迄未為之,
爰依職權裁定命陳開仁為被告陳義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