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58號
原 告 巫國源即國紘工程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宜佳鋼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4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