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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2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258號 原   告 巫國源即國紘工程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佳鋼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