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530號
原 告 高吉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夆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94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7月22日
承攬被告定作之桃園市○○區○○路0000巷000弄000號2、3樓水電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約定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5,940元,
詎被告
迄未依約給付工程款。為此,爰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請款單、估價單及台灣電力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收到登記單回條為證,核認
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