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簡字第2599號
原 告 歐格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林和鉉
陳觀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