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雪巖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富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合巢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捌仟柒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肆      佰柒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